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5號,97年度執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0日│96年10月7日│96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06號│偵字第2501號│偵250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28│97年度易字第24號│97年度易字第24││事實審││94號││號││├────┼────────┼────────┼───────┤││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97年1月31日│97年1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28│97年度易字第24號│97年度易字第24││││94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31日│97年3月3日│97年3月3日│├───┴────┼────────┼────────┼───────┤││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備註│緝字第312號│字第786號│執字第786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