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更㈠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甲○○
趙煥文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王麗仁 律師右再審原告原告與再審被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陸萬玖仟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貳萬叁仟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柒佰伍拾參元,折合新臺幣捌萬叁仟貳佰伍拾玖元。扣除再審告已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再補繳新台幣陸萬壹仟零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