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原名張志國)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
李怡卿 律師被告乙○男選任辯護人 李國盛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七0號、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八四七號、第一0一一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