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9年度破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9年破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七十九年度破更字第五四號
抗告人丙○○
乙○○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葉大殷 律師、 古嘉淳 律師、 陳錦隆 律師及 劉志鵬 律師即 龍祥 機構關係企業暨甲○○破產管理人間因年七十九年度破更字第五四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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