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更一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原告永昌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蔣惠雲 (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林丕堯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惠芳
劉正瑜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許麗華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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