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鎮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鎮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鎮豪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茲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於105年7月21日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890號判決,關於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關於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6年4月19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02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6年7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6年7月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11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0月22日等情,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640號)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吳冠霆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