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簡抗再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簡抗再字第4號聲請人 粟振庭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提起抗告者,視為聲請再審。次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本院107年度簡抗字第6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視為聲請再審,而聲請人對本件再審曾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82號裁定駁回,故聲請人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