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17號上訴人即原告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被上訴人即被告時代通商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明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2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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