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附字第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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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附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台附字第二五號上訴人 陳敬哲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被上訴人龍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代表人 朱炳昱 被上訴人 曾鼎煌
羅銘鈴 陳木村 朱詹月裡 李至春 徐義桓 李嫚嫚 許弘勳 李新智 楊馨涵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陳敬哲自訴被上訴人朱炳昱等人詐欺等罪刑事案件,業經原審分別以不能證明被上訴人等犯罪,或自訴人追加自訴不合法,分別維持第一審為被告等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於第二審之上訴,或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上訴人就刑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其上訴在案,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前揭說明,自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應為法所不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林秀夫法官林瑞斌法官謝靜恒法官王居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日
Q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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