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志峰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5日│99年7月25日│99年11月1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2210號│99年度毒偵字第3961號│99年度毒偵字第623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2700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06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5日│100年4月12日│100年4月1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2700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06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2號││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27日│100年4月12日│100年4月12日│└──┴────┴───────────┴───────────┴───────────┘┌───────┬───────────┬───────────┬───────────┐│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1日│99年8月15日│99年11月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160號│99年度毒偵字第4160號│99年度毒偵字第416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40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40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40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34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34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3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40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40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40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34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34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34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備註│附表編號四至八所示之罪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0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3日│99年8月11日│99年10月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160號│99年度毒偵字第4160號│99年度偵字第2677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40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403號│99年度審易字第2006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34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3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40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403號│99年度審易字第2006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34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34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備註││附表編號九、十所示之罪││││,經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20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日│99年7月22日│99年10月2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6770號│100年度偵緝字第363號│100年度偵字第650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2006號│100年度審易字第57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1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15日│100年5月13日│100年7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2006號│100年度審易字第57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12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9日│100年7月1日│100年8月29日│├──┴────┼───────────┼───────────┼───────────┤│備註│││附表編號十二、十三所示│││││之罪,經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12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十三│├───────┼───────────┤│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650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1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12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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