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代號0000000.訴訟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被告 王正宗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91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坤芳
法官張銘晃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