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7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第1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21號裁定定執行刑2年2月,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