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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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乙○○己○○庚○○丁○○辛○○戊○○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803號、98年度緩字第135號至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受處分人甲○○、乙○○、己○○、庚○○、丁○○、辛○○、戊○○、丙○○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7年度偵字第4294號、4557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之物,業經受處分人辛○○陳稱為其所有,供被告8人犯罪所用之物,此經本院查核該案卷宗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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