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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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告泳盈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易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被告 高章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永昇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關於原證九所為之抗辯,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