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蔡 慧君
黃明輝
一、債務人 蔡慧君 、黃明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債務人蔡慧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伍仟肆佰陸拾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明輝,蔡│95年5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281516│慧君│││之利息。│││元│││││├──┼───┼─────┼──────┼──────┼───────┤│2│新臺幣│蔡慧君│95年3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498867││││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蔡慧君│95年4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406593││││之違約金。│││元│││││├──┼───┼─────┼──────┼──────┼───────┤│2│新臺幣│蔡慧君│95年4月12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498867││││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