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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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恩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4號所示之罪刑(共二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及所犯如附表編號4號所示之罪刑(共二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34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11月之範圍。綜此,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受刑人於前揭調查表中就本件聲請表示無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另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及所犯如附表編號4號所示之罪刑(共二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暨本院經整體評價後,並非以本件裁量所定刑期之上限(即有期徒刑1年11月,詳前述)定本件應執行刑,業使受刑人獲有減少相當刑期之利益,且受刑人業於前揭調查表中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等情,乃認本件顯無耗費有限司法行政資源而於裁定前另以傳喚、提解受刑人到庭或寄送意見表等方式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刑,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號所示之罪刑(共二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7日108年8月6日106年1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14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448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547號108年度豐簡字第587號108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12日108年11月15日108年1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547號108年度豐簡字第587號108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21日108年12月16日108年1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654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7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078號。編號1至3號部分,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4罪名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1年2月犯罪日期均107年1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6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49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897號。編號4號部分,前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34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