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9號

聲請人 艾凡尼 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欽明

代理人 蔣佩珊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冠穎 律師

許文仁 律師

第三人 羅璐 (申報權利人)

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林裕展 律師

杜哲睿 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除保留第三人羅璐對附表編號1、3所示支票之權利外,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第54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4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三、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依聲請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29日屆滿,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次查,第三人羅璐前於113年12月19日以其持有附表編號1、3所示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有其申報權利狀在卷可稽,且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亦表示附表編號1、3所示支票依法保留權利等語(見本院卷第49至50頁),爰依首揭規定,併就附表編號1、3所示支票於除權判決為保留權利之諭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8條、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 張耀文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蘇欽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702-9

202,530元

113年9月15日

KM6238643

002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張耀文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蘇欽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702-9

116,300元

113年10月10日

KM6238648

003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張耀文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蘇欽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702-9

116,300元

113年10月30日

KM6238650

004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張耀文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蘇欽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702-9

100,000元

113年11月30日

KM6238661

005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張耀文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蘇欽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702-9

100,000元

113年11月30日

KM6238660

006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張耀文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蘇欽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702-9

100,000元

113年12月25日

KM6238664

007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張耀文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蘇欽明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81260308588600

79,200元

113年8月31日

QN466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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