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告 蔡芳倩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被告 蔡坤龍 被告 秦蔡芳梅 被告 蔡芳櫻 被告 蔡芳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起訴狀繕本尚未合法送達被告蔡芳櫻,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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