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 陳亮寶 送達代收人茆致中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5,933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