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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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40號抗告人 蔡乾 和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15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到院,卻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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