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9號抗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歐誠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1日所為之107年度聲字第3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19號所為停止執行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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