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31號上訴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上訴人 陳彥勳 住新北市○○區○○○道○段○○○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3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律師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