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98號原告 王冠棠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及戶籍謄本,並表明是否變更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按變更追加後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應以全部共有人為當事人,當事人始屬適格,又死亡之人並無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狀主張土地謄本所登記之共有人「被告甲○」已於起訴前死亡,有其除戶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0頁),原告應以甲○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並未具體列明甲○之繼承人為何,其訴訟要件顯有欠缺。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地址(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提出甲○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表明是否變更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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