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28號聲請人 李昀 融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新臺幣)││(或到期日)│├──┼───┼────┼───┼─────┼─────┼──────┤││ 李昀融 │彰化商業│ 李昀澤 │500,000元│LN0000000│109年2月25日││1││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