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嘉軒
(現另案於法務部○○○○○○○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楊嘉軒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692號裁定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將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張美眉法官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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