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41號上訴人建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安釗鑑 即 安舜 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