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逸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逸倫解除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段○○○○號,並改限制住居於基隆市○○區○○○路○○○巷○○號十四樓之三。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逸倫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2月27日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於被告之居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惟被告於本院102年3月19日準備程序時, 陳明 上開居所係其於臺中唸書時所租用,目前已不住在該處,日後將居住於戶籍地即基隆市○○區○○○路○○○巷○○號14樓之3,並於同日具狀聲請准予變更限制住居地於戶籍地,本院查核並無不合,爰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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