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28號原告吳美被告 張德麟 上列被告張德麟因民國102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吳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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