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 鄭奕丰 被告 詹于德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簡上字第6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黃傅偉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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