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45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0年度繼字第1869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