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更(一)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更(一)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更(一)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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