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調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293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科鑫 間請求給付電話費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相對人劉科鑫業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死亡,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應認有不能調解之情事,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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