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儒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3
4、3451、3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儒良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叁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儒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係經警拘提到案,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8月15日裁定羈押在案,並於同年11月15日、104年1月15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以被告王儒良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王儒良並經辯護人表示意見暨審酌卷內資料後,考量被告王儒良所犯殺人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在案。是倘本案罪名確定,勢將面對長期之徒刑,其逃匿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足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況本案固經本院審理終結,惟尚未判決確定,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從而,本院以被告王儒良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為確保未來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並確定判決之執行,斟酌目前訴訟程序進行情形,認仍有對其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4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