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323號聲請人 潘素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金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請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