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956號聲請人 范素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志銘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票號CH394094號本票之到期日究為102年4月5日或102年5月5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956號聲請人 范素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志銘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票號CH394094號本票之到期日究為102年4月5日或102年5月5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