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0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02號聲請人 楊智賢 法定代理人 楊啟東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以楊智賢全體法定代理人為本件聲請人之代理人,其全體並應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始為適格。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