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 陳鴻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陳駱金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間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上揭期日內補繳。
㈡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及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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