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文鎮選任辯護人蕭麗琍律師
蕭縈璐律師具保人 駱淑芬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駱淑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何文鎮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駱淑芬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繳納同額現金後釋放,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而上揭強盜等案件,被告何文鎮於本院106年12月6日行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經本院依法拘提亦拘提未獲,且其另案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6年11月17日發佈通緝等情,有本院傳喚被告之送達證書、命具保人督促被告或偕同被告到庭之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覆拘提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代為拘提結果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函覆拘提報告等件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李俊彬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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