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6年2月1日起至96年2月13日止,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而觸犯同條例第22條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7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61號),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