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
宜蘭縣羅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典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審理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並由受刑人甲○○本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甲○○釋放。茲因受刑人甲○○業已逃匿,爰依法聲請將具保人即受刑人甲○○本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153、1177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7號),於審理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二萬元後,已由受刑人甲○○本人如數繳納,並將受刑人甲○○釋放。其後,受刑人甲○○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在案。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及命警拘提受刑人甲○○到署執行均未果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再發函促請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到署執行,受刑人甲○○仍未到署執行等情,有附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204號卷內之該署宜檢明典97執1204字第14497號函、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2月1日97年度刑字第2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7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甲○○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要可認定其確有逃匿之事實甚明。從而,本件聲請即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自應裁定將具保人即受刑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