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3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曜朋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木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69,51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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