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05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王灯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陸美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陸美華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借款餘額明細表及起息日依據等事項之必要。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8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12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