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葉 蕭月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5日日(末日104年1月2日為連續假日,順延至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錦清┌──────────────────────────────────────────┐│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黃文華 │嘉義市農會│103年6月18日│184,730元│FA0000000│受款人:葉││││││││蕭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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