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勝淦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勝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以:彭勝淦於民國99年12月12日凌晨1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義民路口,設有閃黃燈之交岔路口之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慢行,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亦未減速行駛通過上開交岔路口,而不慎以其駕駛之自用小客貨車前車頭,碰撞前方橫向由 蔡旻學 所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號重型機車後輪,致蔡旻學騎乘之重型機車倒地,蔡旻學受有左側閉鎖性跟骨骨折之傷害。詎彭勝淦於肇事後,竟未下車查看,旋即駕車逃逸肇事現場(所涉犯肇事逃逸部分另由本院審結)。嗣為警調閱監視系統,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蔡旻學已與被告彭勝淦達成和解,並於100年9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