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小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小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小抗字第5號抗告人丁○○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乙○○、丙○○、戊○○、甲○○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3年12月23日本院台北簡易庭93年度北小字第311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則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張松鈞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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