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團安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劉上旗」,故請提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補正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如欲委任代理人,亦請重新提出委任狀。)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