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4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朱慶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朱慶源於93年2月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435,009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48,946元│朱慶源│自民國95年3│至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20│││││月3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69,616元│同上│自民國106年0│同上│年息百分之15│││││1月9日起│││├──┼─────┼─────┼──────┼──────┼────────┤│003│80,693元│同上│自民國105年1│同上│年息百分之12.99│││││2月19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