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50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84號
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行政訴訟法第275條規
定(下稱系爭規定),違背權力分立或明確性或正當法律程
序、迴避、平等、法律優位或保留、比例原則、憲法第7
條或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或第23條
、第165條或憲法價值等而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及聲請判決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
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
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實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無
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