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請人 段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60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604號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114年3月5日、114年5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604號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因聲請人和律師討論後,有諸多事件要更改、澄清,惟數份之前聲請之光碟因幫忙的朋友來不及注意,被窗邊大風吹走而不知去向,爰聲請交付本案訴訟二審全部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案訴訟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準備程序期日(即本案訴訟二審迄今之歷次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至聲請人聲請交付本案訴訟民國113年10月30日、114年5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雖經本院分別以113年度聲字第434號、114年度聲字第184號裁定准許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至10頁),惟聲請人已釋明領取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後因故遺失之情,即有再由本院裁定准予交付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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