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0號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卡波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李易融